金融监察
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金融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纪违法情况等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是国家行政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一些西方国家,金融行政监察是国家金融监督机关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东欧国家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察。如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虽起自秦汉,但直到明清才比较完善。中华民国时期,开始设置专门的金融监察机构。1925年7月 17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监察院组织法》,同年8月1日监察院正式成立,该院第四局专司税务和货币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后经修改于1955年9 月以《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制度》正式颁行。该制度规定,总行设监察局,总行管辖行及直属单位设监察室。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金融监察体制被撤销。197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建各级银行监察机构后,金融监察体制作了一些调整,总的方向是强化金融监察工作。国家监察部内负责金融监察的是第二监察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简称金融监察局),受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专业银行总行、综合性银行、保险公司设立监察室,接受各自的总行、总公司和金融监察局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