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藏汇于民
藏汇于民指在“意愿结售汇”制度下,放宽出口收汇企业的留汇额度,从而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外汇储备、减少国家外汇储备的机制。
通过“藏汇于民”来提高居民和企业合法持有外汇的数额和资产种类,逐步开放对外投资,实现资本流人、流出大致同等监管力度。
“藏汇于民”这个概念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被很多学者提出,例如1998年第一期的《金融信息参考》中,时为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生的李曜,就在其发表的《外汇和货币政策应有效结合》文章中提及。后来这一概念才在2006年由时任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公开提出。据吴晓灵当时解释,“藏汇于民”是希望通过市场化方式来化解和消化央行手上过多的或是结构不够合理的外汇储备。
藏汇于民的必要性
(一)“藏汇于民”有利于调整“宽进严出”的外汇政策取向,解决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政策源头。在“藏汇于民”的政策导向下,国家外汇储备中的部分外汇储备由企业和居民个人持有,可大大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势头,同时也有利于让市场和民众分担汇率风险。
(二)“藏汇于民”有利于稳妥推进对外投资,进一步扩展外汇资金运用方式,构建完整的“走出去”外汇管理促进体系。就“藏汇于民”而言,外汇储备证券化是一种相对稳妥的方法。
(三)“藏汇于民”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从而减少贸易摩擦。实施“藏汇于民”来分流部分外汇储备,增加外汇需求渠道,对人民币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同时,对人民币升值预期也将会减缓,外资流入高增长势头得以遏止,外汇储备增速进一步缓解,反过来进一步缓解人民币升值,使外汇储备与人民币汇率之间出现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贸易摩擦必然减少。
(四)“藏汇于民”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货币调控机制,增强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藏汇于民”改变了国家是惟一的最终买家的状况,必然减弱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果能实施比例结汇,央行还可以根据比例调节货币供给,从而成为可利用的新的货币政策。
藏汇于民的方法
(一)健全外汇市场
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是外汇风险由国家承担到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演变过程,前提是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外汇市场来防范风险。要“藏汇于民”,就要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以保证持有外汇民众进入市场有获利的途径与规避风险的工具。目前,国内外汇的投资渠道狭窄、品种单一、规避风险工具少,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希望居民大量持有外汇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是国内外汇投资体制方面缺陷所导致的。实施“藏汇于民”政策,就会加快资本项目改革。另外,进一步扩大衍生产品、发展外汇远期市场非常必要。
(二)完善配套政策
“藏汇于国”在我国体现为“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强制性结售汇制度。因此,从“藏汇于国”转变到“藏汇于民”政策要对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进行改革。首先,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早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就建议放宽个人用汇的项目和额度,认为这不仅可减少央行的外汇占款,分散高度集中的外汇风险,还可“藏汇于民”,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也认为,可取消强制结售汇制,改为意愿结售汇制,增加银行外汇资金的周转头寸。但如果没有完整的“走出去”外汇管理政策,不能有效拓宽外汇资本的进出入渠道,“藏汇于民”的政策将难以收到实效。
2006年4月13日央行推出六项外汇新政策,对居民、企业换汇额度等经常项目进行调整,并有管理地部分开放资本项目。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新政策旨在化解巨额外汇储备快速增长态势,是在履行“藏汇于民”政策。其次,确定好金融开放的先后次序。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大、外汇占款严重干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有效性的情况下,仍应坚持将汇率放开留置到所有金融管制解除之后,按“先资本流入、后资本流出,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先资本市场、后货币市场,先股票市场、后中长期债券市场”的步骤,逐步增加资本项目自由度。此外,针对外汇储备存在的瓶颈,以民营银行的发展为一个基点与契机推动“藏汇于民”的步伐,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策略。如果推动更多信誉优良、绩效较高的民营银行参与到优化外汇储备结构的大潮中来,势必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储备证券化
在对适度外汇储备规模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把部分外汇储备变为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产,储备证券化是一种相对稳妥的方法。具体说,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设立海外投资基金,通过定期拍卖的方式,交由专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代为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投资,国内居民用人民币购买基金证券,从而间接持有境外资产。可择机尝试外汇储备证券化,把一部分国家外汇储备转为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产,在国内设立仅由本国居民参与的外债市场。其中,对已进行股权投资的外商,采取一定的审批措施,鼓励其在国内发行外币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在国际市场上引进设备、生产线。
实施藏汇于民的保障措施
控制“藏汇于民”的潜在风险,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完善配套环境是实施“藏汇于民”的重要保障。
(一)制定反资本外逃措施。我国资本外逃现象比较严重,其花样繁多、规模庞大。当我们放松资本流出管制时,也会给资本外逃提供方便。究其根源,某些资本外逃实际上是对一些不合理政策的反应。如,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就迫使众多内资企业先外流取得“外资”身份,然后回流国内,这种资本外逃是暂时的。但某些资本外逃则是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向海外转移其攫取的非法收入,是我国财富的净损失,对这种资本外逃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打击和监督。而且,即使是前一种可以理解的资本外逃回流,通常也伴随着国家税收的流失。在打击、监督非法资本外逃方面,首先应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监控,把原来游离予政府监督之外的跨境资本流动(特别是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资本流动)纳入政府监控和统计范围。其次是堵塞非法资本外逃的漏洞,除通过正常的金融和资本项目交易流出的资本外,尤其要关注通过名义上的经常项目交易完成的变相资本流动,如进出口伪报等。
(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放松资本流出管制、提高居民和企业持有外币资产的种类和金额,目的是减少资本流人压力,但资本流动天然具有“羊群行为”的倾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情况下,上述措施短期内非但无法减少资本净流入,反而可能增强投机者日后顺利抽回资本的信心,进一步激励投机性资本流入。不符合意愿的跨境资本流动对一国宏观经济稳定性的负面影响很大,我国在这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外汇管制根据市场状况松紧自如。尽管目前我们正经历大规模的资本净流人,但资本流向大规模逆转往往发生在一夜之间。我们应居安思危,尽力防止出现遭受大规模资本外流和投机性货币攻击的情况。但一旦这种情况成为现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应能高效率地暂时中止、扭转放松外汇管制政策,强化外汇管制。为此,我们在筹划“藏汇于民”时。还需要为政府在紧急时期采取上述非常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