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挂牌公司。不包括:1、2017年1月1日后挂牌且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挂牌公司;2、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挂牌公司。
二、缴费期限
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缴费日期以银行收款回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缴费金额
2017年挂牌年费以挂牌公司2016年末的总股本及《收费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计算收取依据。各挂牌公司2017年度应缴纳挂牌年费具体金额见《挂牌公司2017年度应缴挂牌年费明细表》(附件1)。
四、缴费方式
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27265303279
五、注意事项
(一)挂牌公司如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在缴费前通过主办券商将开票信息报送我司(具体报送方法见附件2“BPM-年费信息管理操作手册”)。开票信息在缴费前发生变动的,可由主办券商登入BPM系统“年费信息管理”进行修改,缴费后开票信息不可修改。挂牌公司未通过主办券商向我司提供开票信息的,我司将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挂牌公司缴费必须通过本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转账人或汇款人必须与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抬头单位名称保持一致。通过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缴纳的款项,我司将无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我司暂不提供发票寄送服务,由各主办券商联络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司统一领取,具体发票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请各挂牌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仔细核对缴纳金额及汇款账户信息,按期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对于多缴纳挂牌年费的,多缴部分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挂牌年费,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逾期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我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