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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
首先,计提比例有欠科学。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此外,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
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意义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
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其实早在在清朝,我国山西票号就存在“身股制”。尤其是其中的“花红”制,就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预先防范措施。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弥补未来意外损失的风险基金。此笔款项是总号在每次账期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按预定的比例、对应各分号掌柜计提的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金,称“花红”。此款专项存储于企业,并支付一定利息,一旦出现事故,以此作为补偿。这样分号掌柜就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可用于填补损失赔偿之需,以免票号受损。如果及至分号掌柜任期届满退休时未出现意外事故,则连本带息一并付给分号掌柜。
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
(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蒋尧明,2004)。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这种全部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
(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
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 股东权益 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最强。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
(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
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参照我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
(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
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降低。这样的安排是一种较强的激励效应,投资管理人必会加强风险控制以增加收益、减少支出,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最低收益的实现提供更有效地保证。
(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确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凡按当年业务收入足额投保的,其职业风险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于业务收入的2%计提:未足额投保的,其未投保的业务收入部分,仍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制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提取时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交易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公司的《用于财务信息欺诈民事赔偿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规章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在总裁的领导下,提出对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研究制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准备金的安全使用;二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收支以及债权管理。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
证券公司三类风险准备金
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用于赔偿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等财务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专项资金: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准备金是用于由于未尽专业谨慎之责而出具严重失实的验资、审计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赔偿的专项资金。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是针对券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破产、对客户证券和资金管理不善或误导投资者行为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专项资金。
(二)风险准备金的投资
风险准备金属于股东权益资金,必须以盈余公积金一民事赔偿基金形式单独核算,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和即时兑现。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保等方式变相转出资金。
(三)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用于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因为财务信息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资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权归属董事会,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使用范围必须是因为财务信息欺诈引起的民事赔偿,并报证监会备案。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动用风险准备金应根据《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材料,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每一笔准备金使用后,必须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以便对形成的债权进行跟踪管理。
(四)风险准备金的纳税
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其它形式民事赔偿基金来源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风险准备金的民事赔偿
对个别高管人员故意或过失进行的财务信息欺诈而造成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应以故意或过失高管人员账户的股票及期权补偿;如其股票及期权不足以补偿时,经股东大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上市公司代其补偿,并应由专门部门负责追偿。
(六)风险准备金的动用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违法发行上市、恶意担保和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不等价关联交易;侵吞、转移、销毁、截留、盗卖国家集体企业财产假凭证、假发票,账外账、公款私存、偷漏税、吃回扣:洗钱、贪污、挪用、携款潜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