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生产经营企业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②个人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③以“三来一补”形式出口的产品; ④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 ⑤向外贸部门或外商有偿提供的产品样品; 出口商品供货量中不包括下列产品: ①已生产但尚未交外贸部门或企业尚未直接出口的产品; ②外贸部门或外商退回的产品; ③无偿向外贸部门和外商赠送的产品样品; 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中的产品; ⑤外贸部门自用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 ⑥供其他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配套的产品; ⑦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销售的产品及以出顶进、国内中标产品。
①时间原则。按外贸公司收购时开具的销售发票时间;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日期统计。 ②价格原则。出口商品供货按产品金额进行统计。生产企业按企业与外贸部门的实际成交价计算;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外币价格(离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价格计算。 ③流向原则。即指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通过哪些外贸窗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包括外贸单位窗口和企业直接出口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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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7/12/27 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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