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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的分类
物价指数的基期有以下几种:
(1)固定基期。即采用历史上某一特定年份的价格水平做为对比基期,固定不变。采用固定基期编制物价指数是为了说明从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以来,各个时期与某个时期相比价格水平运动变化的趋势和程度。采用固定基期能够剔除许多非正常因素影响,真实反映价格在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变化趋势与程度。
我国常用的固定基期有: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固定基期在使用较长时期后,由于社会消费结构的改变,代表规格晶也发生较大变化,基期与报告期相距时间过长所导致的报告期价格指数数值过大等因素,使原有的基期失去了凭借的客观条件,就需要对基期进行变更,
(2)扩大基期。即以历史上若干连续年份组成的价格水平数列为对比基期。采用扩大基期主要是可以对基期各年份的价格水平进行平均调整,消除各种特殊因素的影响,使价格指数能够确切清晰地反映一个较长时期内物价水平的实际变化情况。例如,我国每年的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还需和1930年到1936年的7年平均价格水平相对比,基期为7年,报告期为1年,
(3)同期基期。即以不同年份的同一时期做为对比基期。如两个年份的同季、同月、同旬等。采取同期基期可以消除由于季节变化而对物价水平的影响,便于研究在客观因素大体相同情况下,价格的运动趋势和规律。我国在编制鲜菜,鲜果等季节性商品价格指数时均采用同期基期。
(4)环比基期,即以各报告期或计算期的上一期作为对比基期,编制环比物价指数。采用环比基期可以观察和研究各时期价格水平连续变动情况,计算在一般情况下价格水平每年上升或下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