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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码交易的处理
由于实行混码交易,客户的指令没有在编码中体现,不少客户在保证金亏损后,以期货公司代理的交易没有入市、进行私下对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期货公司返还保证金。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期货公司没有将客户的指令单独编码入市,无法证实客户的指令已经入市,因此,客户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应当准许。理由是,其一,混码交易本身是一种违规行为。目前,我国商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大多规定了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如当时的《北京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2条规定:“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为每一个客户设置独立的代理编码,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代理编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19条规定:“客户代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如变更,必须在交易前通知客户”。违反规则,进行混码交易应属违规行为。其二,在期货经纪公司代理大量客户的情况下,混码交易本身就使许多客户的交易难以区分,期货公司往往无法证明交易所哪一笔交易是哪个客户的;其三,由于混码交易不能排除某些期货公司在两个以上的客户在同一时间内发出完全相同的指令的情况下,只将其中部分客户的指令入市交易,用该客户的交易结果说成是其他多个客户的交易情况。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混码交易中,要查明客户的指令是否入市,如已入市,客户的保证金亏损不应由期货公司赔偿。理由是:其一,混码交易是当前期货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混码交易本身并不会必然引起交易亏损;其二,编码仅仅是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管理、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是判定客户指令是否进场成交的标识;其三,编码不编码只是区分此客户与彼客户的指令的标识。交易所的撮合成交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完成的。因此,客户同时下单,有价格、数量、品种、方向上的差异;即使同时下单,价位、数量、品种、交易方向相同,仍然会有报单顺序的区分。因此,以混码交易造成客户的成交指令不可区别为由否定指令在交易所场内成交是不客观的。这种观点是实事求是的,实践中也是这样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