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外币票据的原则与范围
(一)买入外币票据的原则
为了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买入外币票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提示的外币票据的币种应属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所列的各种外国货币。 2.签发外币票据的境外行应是与本行建立账户往来关系的账户行或已建立有代理行关系的代理行。 3.经办行对提示的外币票据具备鉴别真伪、核对印鉴等条件。 4.对于非美国境内的银行付款的美元票据,或非加拿大境内银行付款的加元票据,不能按买入外币票据处理。
(二)买入外币票据的范围
国外的票据范围种类繁多,经办行经常接触到的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credit card)。信用卡上面印有发卡机构的名称标记、持卡人姓名、签字以及号码、有效期等内容。持卡人可以凭以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或提取小额现金。为了便利来访问和旅游的外宾、华侨和港澳同胞,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他经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已先后与一些代理行签订协议代兑他们发行的信用卡,也就是买入信用卡项下的有关凭证。信用卡在购货或支款时,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持卡人到指定的商店或银行购货或支取现金时,只要出示信用卡并在签购单上签名(必须与卡上预留的签样一致)即可;第二种是持卡人要另开一张私人支票,信用卡对这张私人支票起担保付款的作用。为了保障经办行的资金安全,目前经办的兑付信用卡业务,在做法上与买入旅行支票等外币票据有所区别。旅行支票等外币票据买入后,付款行需要将票据寄往国外委托行去收取票款。而信用卡上的头寸补偿办法是发卡行必须在我行的主要分行开立一个无息的“信用卡备用账户”,我有关分、支行兑付该行信用卡项下的款项后,连同手续费(费率一般为1.5%~2%)主动借记“备用账户”,毋需开户行授权。开户行接到我行的报单及所附的“签购单”或持卡人签发的支票后,主动贷记我行账户以补足“备用账户”的余额。 2.旅行支票(traveler scheque)。它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行者备付旅途费用而发行的一种定额支票。旅行支票的发行银行和付款银行均为一家银行。旅行支票具有面额固定、兑取方便、携带安全、不受指定地点和银行及日期限制的优点,因此,是旅行者最常用的一种支付凭证。 3.本票(cashier Scheque)。它是出票人对另一个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银行本票具有在任何情况下,签票人都是当然的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履行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的特点。因此,对于无法核对印鉴的银行本票,不能按买汇处理。 4.国际限额汇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它是国外银行签发的由其自己付款,并规定有最高限额的银行汇票。国际限额汇票属于银行本票的范畴,它比银行本票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它由发行银行根据购票人的需要,在空白的限额汇票上压印金额,票面所载明的金额只能等于或少于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汇票视为无效。 5.邮政汇票。它是由国外邮局发行的定额汇票,其性质与银行汇票相同,主要用于个人的小额汇款。 6.即期汇票。它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的,交汇款人自行携带或寄给受益人的,凭此向指定的付款人领取款项的票据。 7.养老金支票。它是归侨侨居地政府发给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归侨,用以维持年老生活费用的一种支票。受理养老金支票时,应审核受益人是否健在,若已死亡,则不能受理。 8.私人支票。它是存款人自行开出的储蓄存款支票,并通知其开户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在确认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时,才能付款的一种支票。 买入以上范围的外币票据,凡非本行付款的,在买入时,必须保留随时向票据提示人追索票款的权利。
买入外币票据的审核
1.核对收款人证件是否与票据抬头人相符,字据是否有涂改; 2.票据是否有抬头人背书,付款行名称、出票行名称是否准确; 3.核对票据有无过期,对规定有兑付期限的,一旦逾期,不能按买汇处理;对无特别注明的,一般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能按买汇处理; 4.核对票据货币名称、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对国际限额汇票则要核对票据有无超过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不能按买}亡处理; 5.只兑付不准转让的票据,即只限于对汇票抬头人的本人取款,对于可转让的票据,因兑付行无法对第三者验明背书的真伪及连续性,不能按买汇处理。[编辑]买入外币票据应注意的问题[1] 1.由外国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给受益人的支票,如养老金支票,这种支票以政府名义签发,信誉较高,银行买入后收款有保障。 2.银行或邮政部门签发的票据,如银行汇票、限额汇票、本票等,由于有银行或邮政部门的信用保证,银行买入后收款有保障。 3.私人支票,由于没有信用保证,容易发生退票,因此,银行在买入时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