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融资方式的介绍
下面主要介绍两种混合融资工具:可转换证券和认股权证。
(一)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依据一定的条件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具体包括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种。由于可转换证券发行之初可为投资者提供固定的收益,相当于单纯投资于企业债券或优先股;而当公司资本报酬率提高、普通股价格上升时,投资者又获得了自由交换普通股的权利,从而享受了普通股增值的收益。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转换溢价是值得支付的,可转换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利于控制风险的投资选择。
可转换证券对并购方企业筹集资金,有以下优点: 1.由于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具有不同报酬率、不同转换溢价等条件的可转换证券,以寻求最佳的长期筹资方式。 2.可转换证券的报酬率一般很低,资本成本率较低,大大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使企业获得廉价的资本供给。 3.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和可转换优先股等一般最终要转换为普通股,故发行可转换证券可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
但是,可转换证券为并购筹集资金存在以下缺点: 1.当股票市价猛涨而且大大高于普通股转换价格时,发行可转换证券反而使企业蒙受了财务损失。一般企业会规定一个债券赎回条件以减少成本。例如,在机场转债案例中,可转换债券合同规定本公司不得提前赎回机场转债,除非在2000年8月25日之后(含当日),本公司的股票在其后的任何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30%。此条件在2004年2月25日收市后首次满足,即上海机场的股价在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30个交易日的股价高于转股价10元的130%,即13元。所以,公司决定行使机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机场转债全部赎回。 2.当普通股市价未如预期上涨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就无法实现,这极可能断绝企业获得新的长期资金的任何来源。因为,证券转换未能实现时,一方面企业几乎不可能再发行新的可转换证券;另一方面由于股价未能如预期的上涨,投资者对企业的发展信心会降低,会导致企业其他证券发行的困难。 3.可转换证券的执行会导致原有控制权的稀释。 自从2001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在并购市场上,可转债的应用主要是向并购方定向发行可转债。例如,青岛啤酒向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案例。这种融资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强制性按约定价格分期转股,打消了市场对稀释收益的担心。另外,可以引入新的投资者,共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而努力,从而提高股价使之顺利转股。
(二)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warrant)是允许投资者在一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的证券。认股权证往往被视为现货市场产品,因为其买卖方式与股票类似。香港的权证市场最为发达,中国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后,2005年8月8日一共有9只与交通银行相关的权证上市,为近年来所少有。
认股权证通常随企业的长期债券一起发行,以吸引投资者前来购买利率低于正常水平的长期债券。债券附带的认股权证也可以单独出售,并有自己的价值。其决定因素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内在价值指以指定价格买入标的所获得的收益。时间价值反映等待相关资产在到期日前,产生有利于投资者的价格变动的价值。越接近到期日,认股权证的时间价值越低。发行认股权证时,发行人会给出权证的引伸波幅。引伸波幅应与市场预期保持一致,否则就可以套利。 认股权证与可转换债券看似相似,但存在重大差异。两者在转换时均是由一种形式(负债)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普通股股票),但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却是不同的:当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股票时,相当于发行了新的股票,但公司的资金并未因此增加;而当认股权证的持有人行使购买权利时,则意味着有新的资金流入企业,这些新流入企业的资金可用于购买资产、偿还债务以及收购别的企业等等。
作为优先股或普通股的替代物,认股权证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具有双重优点:首先,避免了使被收购企业股东在并购后整合初期成为收购方的普通股股东。其次,与股票不同,它对收购企业目前的股东利益没有影响。发行认股权证融资也有不利之处,主要是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如果普通股股价高于认股权证约定价格较多时,发行企业就会因为发行认股权证而发生融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