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融资与私募融资的区别
与企业的初始融资或一般的增资扩股不同,私募融资虽具有“私募”的性质,但其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投资者(D条例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投资者的资格和数量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融资亦是通过在社会上招募完成的。
同时,认股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通常已经由公司预先确定,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所有投资者一致适用,没有另行协商的余地。
而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过程中,针对的投资者一般是特定的,而非在社会上征募。同时,对股东数量、资格及投资数额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公司或其他创始股东谈判,来签订认购协议,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融资或者一般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公司和其投资者之间通常直接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无须承销商参与。而私募融资对象,由于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潜在投资人,企业为更好地锁定、引进社会投资者,并完成私募证券的销售,通常会寻求证券承销商的参与和帮助。
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不受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而私募融资尽管不被认为是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于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投资人,因此仍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融资进行有关监管。尽管私募证券的发行不需要进行证券注册登记,但是,公司必须在证券发行后向SEC报备,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在美国联邦证券立法中规定较少,主要受各州的证券交易法“蓝天法”的制约)。
由于有以上与一般的初始融资和增资扩股不同的特点,因此私募融资可以被视为一种在限定条件下的“准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