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政策的相关概念
商品流通政策和几个相近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为了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商品流通政策的内涵,我们对商业政策、市场政策及流通产业政策等几个与商品流通政策相近的概念进行界定与说明。
(1)商业政策。
是针对商业的经济政策,其适用对象主体是商业。商业政策与商品流通政策的不同,首先在于商业政策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个部分,商品流通政策的对象不仅包括商业企业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生产企业的购销活动和消费者的购销活动。其次,商业政策是对经济的个别部门或行业的干预,而商品流通政策则是对构成总体经济中的流通领域的干预。第三,商业政策是针对国民经济中个别部门或行业的,它不包括对外商业(即外贸),而商品流通政策却包括国际流通。
(2)市场政策。
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部分。市场政策是为了保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而对市场进行的干预。狭义的市场政策的对象包括零售市场、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商品及证券交易所等。
(3)流通产业政策。
流通产业政策调整和作用的对象主要是流通产业。而流通产业是指“专门以商品流通为经营内容的盈利性事业”,因此,流通产业政策调整和作用的对象是专门的或产业化的流通机构的购销活动,而不包括生产者的购销活动及消费者的购销活动。与此不同,商品流通政策的外延则要比流通产业政策宽泛,它既包括流通产业政策,又包括针对流通中的其他主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政策。
商品流通政策的属性
根据商品流通政策的定义,可将商品流通政策的属性做如下概括:
(1)商品流通政策是社会公共机构对社会商品流通活动的一种公开介入和干预,因此,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私人政策,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2)商品流通政策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机构的价值判断或意志。这说明商品流通政策也是“主观的”,商品流通政策是“左”还是“右”,是“多”还是“少”,完全取决于社会公共机构的价值判断。
(3)商品流通政策包含着自动变迁的机制或者说具有动态可变性。既然商品流通政策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机构的意志,而不是个别商品流通部门或机构的意志,那么,就意味着现实的商品流通政策有可能与某个具体的商品流通部门或机构的意志及其行为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乃是商品流通政策变迁的重要诱因。
(4)商品流通政策所指涉的对象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因此,既有针对专业化商品流通部门的政策,也有针对非专业化流通部门,即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政策;既有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政策,也有行政“指导”或“劝告”等非强制性政策,这就是说商品流通政策也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系统,具有系统性。
商品流通政策的主体
作为商品流通政策主体的社会公共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
我们可对上述三个商品流通政策主体的关系做如下概括:
立法机构是最高层次的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其制定的政策具有最广泛的规制范围和最大的规制强度;
司法机构是政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是保证政策得以实施并发挥规制作用的"中立"机构;
行政机构既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规制对象。作为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拥有实际的"立法权";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具有监督、制裁私人机构及其行为司法权";而作为商品流通政策的规制对象,又必须接受商品流通政策的规制,与私人机构同处一个层次。
当然,在现实的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除政府部门外,各种利益集团,如行业自律组织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在西方国家,随着这些利益集团势力的不断强大,在流通政策制定方面越来越受到这些利益集团的影响和左右。
商品流通政策的目标
商品流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标;二是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标。
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标。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标也就是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
从总体上看,经济政策目标仍然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经济发展、经济稳定、经济公正和经济自由。
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标。商品流通的基本职能是:传递供求信息、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完成商品的实体分配、提供流通金融等等。据此,我们可将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标概括为:
①完善商品流通的信息网络,如积极开发、推广POS、EOS、EDI、VAN等商品流通信息系统;
②培育健全的商品流通主体,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禁止垄断、消除不公平交易及不合理的交易习惯、鼓励自由、公平竞争等;
③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如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开发或引进物流技术、健全物流体制、促进流通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等;
④建立流通金融制度,支持商业信用,加速商品流通,稳定商品供给,降低商品价格等。
应该说明的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上述特定目标实质上是对商品流通社会经济效率最大化的追求。为此,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应该致力于:
①通过商业部门的合理化、精简化,完善商品流通功能;
②通过消除垄断,纠正不合理的交易关系和交易习惯,扩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范围;
③鼓励价格竞争,降低价格水平;
④调整商业结构,提高商业企业的效率。
商品流通政策的分类
(1)按商品流通政策主体分类。
可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立法机构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机构制定的政策。前者可称"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后者可称"商品流通行政政策"。 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针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进而也适用于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政策",如《反垄断法》、《商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二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政策",如《商品交易所法》、《期货交易法》、《批发市场法》、《拍卖法》等等。
商品流通行政政策。是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包括有关商品流通的各种条例、命令、指示、指导或劝告等。
(2)按商品流通政策适用对象分类。
可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生产者流通政策、商业者流通政策和消费者流通政策。
生产者流通政策。是指针对生产者流通 行为的流通政策,如制造商的直销或销售代理政策、农业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政策、产品安全政策、质量表示政策等。商业者流通政策。是指针对专业化的流通机构及其行为的流通政策,如大型零售商业政策、中小商业政策、商店街政策、购物中心政策、商业业态政策、连锁商业政策等。
消费者流通政策。是指针对消费者流通行为的流通政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消费合作社政策等。
(3)按商品流通政策功能分类。
可将商品流通政策划分为矫正"市场失败"政策和促进商品流通发展政策。
矫正"市场失败"政策。这种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矫正"市场失败",主要包括流通稳定政策、流通竞争政策、流通财政政策、流通信息政策、流通福利政策和流通金融政策。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的政策。
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①商业组织化政策,如连锁商业政策、流通企业集团政策、综合商社政策等;②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政策,如有形商品市场建设政策、物流设施建设政策等;③商品流通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政策,如POS、EOS、EDI等信息系统的开发与推广政策等;④流通人才政策及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