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担保的种类
1、按照提起主体不同,司法担保制度可以分为职权担保和非职权担保。
(1)职权担保就是指有关司法机关依自己的职权主动采取职务行为,一旦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出现错误并对权力作用的对象产生损害,则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非职权担保就是指由司法机关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作为、不作为的要求,并主动或被动地向司法机关提供物或其它标的物作为保障,一旦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或者申请司法保护缺乏正当性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该物或其它标的价值作为处罚或补偿。
2、按照司法担保适用的阶段不同,可以将非职权担保作为诉前担保、诉讼外担保、 诉讼担保、执行担保。
(1)诉前担保就是指案件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之前,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2)诉讼外担保是指案件自始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而是进入了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为了申请财产保全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担保。
(3)诉讼担保就是指案件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受理该案件,但是案件尚未审结,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担保。
(4)执行担保就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以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要求缺乏正当性,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该财产或权利予以赔偿的制度。
3、按照担保案件性质不同,司法担保可以分为刑事司法担保、民事司法担保、行政司法担保和执行担保。
4、按照司法担保启动主体是否有选择性可将司法担保分为选择性司法担保与确定性司法担保。
(1)确定性司法担保是指担保主体没有选择性的司法担保。
(2)选择性司法担保是指担保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担保,具体由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担保则由司法机关决定。
司法担保的意义和适用
1、司法担保的意义在于引起司法行为的发生、变更或者暂时延缓司法行为的效力。
2、司法担保适用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既包括公权力性质的担保,又包括私权利性质的担保,是一种混合型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