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内容
中国以有偿形式支持农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财政资金。体现财政的职能和财政支农政策的要求,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财政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资金有偿支农的形式始于1964年。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普遍推行。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①当年财政对农业的部分预算拨款(包括上年结转);②回收到期的有偿资金。财政部门设有专门帐户并执行发放和回收业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林企业、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国家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单位。主要支持农业生产建设中的示范性、开发性关键项目。借款期一般在1~3年,用于林业项目的最长可达8年。1988年以前不计利息,1988年后收取占用费。月占用费率最低为1.5‰,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通过有偿使用,增强了资金使用者的责任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同时积累了一笔财政性基金,对缓解农业资金的供需矛盾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