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的基本原则
1、外债金额有限制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实务中,如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2、外债登记要及时
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后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履行。
3、利息计算有标准
境外合法的借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