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一、当抵押权的客体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当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灭失而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过错而灭失是不可获得赔偿金的。但基于下列原因的,抵押人一般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1.因自然原因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如地震、洪水等而造成的灭失或毁损。
2.因他人侵害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
3.因公共征用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要发生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
(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的构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
(三)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认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基础关系所生之债权,可自框子入口进入,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人所约定之基础关系(入口)管制。”是不无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高额,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闭时,即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时。
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债权的确定期间,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不可能再发生,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则可能导致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如果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故最高额抵押应当确定。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破产宣告或者被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抵押权人的债权随之确定。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