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证的颁发及管理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公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决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所有借款单位都必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外债登记证,对其所借外债予以记载。
外债登记证是外债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印制,列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名称、签约日期和实际借款日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偿还类型和还款来源等。
使用外债登记证,由于每笔借款在登记时都带有时间标识,因此不但可以按月了解全国月初、月末的外债情况,而且可以跨季甚至跨年度反映全国外债在特定期间内的借、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