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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开发

国际合作开发是指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如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由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并共同分享研究开发成果。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点  

(1)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的一个重要特征。  

(2)合作开发的合作各方既可以约定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工研究开发。  

3)由于合作开发方式是由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合作各方必须积极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合同的预定目标。

国际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是外国公司剥削和掠夺资源的有力工具。目前特许协议仍然存在,但其形式和内容已经现代化。  

(二)合营制  

合营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合营企业的股权式合营;二是契约式合营或合伙。前者为独立的法人,后者一般仅仅达成一个联营协议,而没有组成新的独立法人,合作各方在财务上、法律上均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各自分别计算开支与收入,分别纳税,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三)产品分成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的基本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2。资源国国家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营管理;3。外国合同者负责实施石油作业并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费用和技术;4。全部石油产品在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这种合同形式把管理责任授予国家公司,东道国对资源和产品的控制权大,财务程序也较简单。  

(四)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是:1。东道国或其他国家公司具有石油勘探与开采权,独立投资和经营;2。通过与外国公司签定服务合同,把勘探开发的某些工作交由外国合同者,由其完成任务;3。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产品。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性服务合同和无风险合同

国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指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谁所有。而技术成果的分享,是指技术成果和上述知识产权,有谁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怎样分配。  

作为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是由合作开发人共同投资,共同研究开发的,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开发风险。  

除了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权,在技术研究开发中还存在许多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可以为持有人带来经济效益,可以转让,具有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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