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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抵押

  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再抵押实质是余额抵押;

再抵押的特点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这些规定就是再抵押的法律依据。贷款抵押中的再抵押表现三种情况:  

一是同一财产为贷款提供抵押后再为另一笔贷款提供抵押;  

二是同一财产先为贷款抵押,其余额为其他债权抵押;  

三是同一财产先为其他债权抵押,余额为贷款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抵押中的再抵押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两个以上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财产  

再抵押中的抵押物必须是前设抵押的同一财产,如一间房屋价值20万元,第一次贷款10万元,借款人以该间房屋作抵押;第二次向贷款人贷款5万元,又以该问房屋作抵押。如果两次贷款所提供的抵押物不是同一财产,如第一次贷款以房屋抵押,第二次贷款以机器设备抵押,就是普通抵押,而不是再抵押。  

2.同一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同一抵押物为两个以上债权作保,才叫再抵押。如果抵押物只为了一个债权提供抵押是普通抵押。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抵押又有人的保证是混合担保,而不是再抵押。

3.数个抵押权在抵押物价值上无重叠

再抵押是在已设定抵押上的财产的余额作抵押,后设抵押对前设抵押债权范围内的抵押物价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虽然以同一财产抵押,但数个抵押对抵押物价值不发生重叠。再抵押的这一特点,使之区别于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同一抵押物的价值再次抵押,数个抵押权在担保物价值上重叠。有些学者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约定重复抵押,就应当允许,因为前设抵押的债权人如果从债务人处实现债权,后设抵押的债权人仍可实现抵押债权,且能充分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但我国目前禁止重复抵押。

4.其中至少一个抵押债权与贷款有关

在再抵押中,两个以上抵押债权可以全部是贷款债权,也可以全部是其他债权。但是,对贷款再抵押而言,不一定全部抵押债权都是贷款债权,但其中必须有一个是贷款债权,不然就不能称之为贷抵押。

超值再抵押是否有效问题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财产,前面已经设定抵押,又用它为后生债权抵押,必须还有足够的价值。若该财产价值不少于各个抵押债权总额,再抵押当然有效。需要讨论的是超值再抵押是否有效问题。  

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抵押人担保后生债权不符合《担保法》规定,故应认定无效。笔者认为,抵押人对已设有抵押权的同一财产再向他人抵押且超值的,不应认定无效,因为,在处理抵押物后可以按照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先满足在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后设抵押权人在前一个抵押权人全额受偿后受偿剩余部分,不足部分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再之,抵押物价款多少,有待于抵押物处理后,才能确定,审判时是不能认定的,但在判决时应当明确后设抵押权人只对余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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