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特点
1.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登记注册并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确实发生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向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申请后,经批准都可发行。而且,所筹资金只能用于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而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
2.发行限额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同时规定企业已发行的债券和这种短期融资债券的总和,不能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总值。
3.偿还期限必须控制在1年以内,分3个月、6个月、9个月三种。
4.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5.利率以低于1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准。
6.债券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单位购买的必须记名,个人购买的不记名。
7.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但不能作为货币流通。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规定, 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交易、结算和兑付
(一)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交易。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次一工作日, 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拟定《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
(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结算和兑付。融资券的结算和兑付必须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拟定《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 可以以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