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国有化和没收。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的一种方法。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用来作为违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依国有化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其所有权归国家;依没收取得的所有权,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2、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
4、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原始取得的举例
一、 同样是遗产:
个人继承了遗产是继受取得,因为其是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是继受取得。而国家取得了遗产则是原始取得,因为国家取得其遗产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二、 同样是买卖:
因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因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而依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则是原始取得。
三、 同样是抛弃:
有效的抛弃则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而无效的抛弃则会因抛弃行为的不具效力,而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里又引发了一个抛弃的有效与无效的问题。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但有例外的情况是物权的抛弃若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时或者与法律规定相背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此为无效的抛弃。则此时根本谈不到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问题。比如:将城里的老房闲置,会因未经注销手续而不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抛弃,此处谈不到物的取得问题。再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会因对农村集体组织有义务而不能随意抛弃承包的土地,更谈不到取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