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政策的形式
管制政策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某些管制性政策提出了行为的基本准则,即指定应该采取哪些行动,或命令不得采取哪些行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实际上就是明确告诉企业,“你们不能垄断或试图垄断或限制贸易”。这些禁令通过法院对违法者的起诉而得到实施。相比之下,公共事业性的管制多是由州政府承担的,往往包含一些更为具体的控制措施,如规定准人机制、服务标准、财务操作标准,以及电力、电话和其他公用公司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反托拉斯法比公共事业管制更少限制企业的权力。
消费者保护政策能用来说明管制政策存在的另一些差别。有些立法,如美国1906年通过的《纯食品和药品法》及1962年通过的《药品修正案》确立了食品药品生产商必须遵循的质量标准。比如,在新药投放市场之前,它们必须表明使用时能符合药品安全标准并具有宣称的有效性。另一些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如1964年的《消费信贷保护法》要求贷方向借方准确提供贷款利率及其他经济代价方面的有关信息。第一类政策旨在阻止不符合预定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第二类政策试图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做决策时所需要的信息。
某些管制性政策,比如限制企业进入电视、广播、电力等特殊行业的政策,是通过将利益付与某些人,而拒绝给予另一些人的决定来加以贯彻实施。对于某一城市的电视广播营业执照,有若干申请者向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只有一家申请者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这些政策可以称为竞争性的管制政策,因为它限制了特定物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但是,这样做也可能会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管制性政策的分类
依管制的目的而言,管制性政策可分为经济性管制政策与社会性管制政策;以管制的手段而言,管制性政策可分为指挥式管制政策与诱导式管制政策。从博弈理论的角度分析,管制性政策属于零和赛局的政策。因为这种类型的政策的执行,常会使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失去利益。例如:污染管制政策、交通管制政策、出入境管制政策等。管制性政策深具强制及威胁性,因此受制者会抵抗来自管制者的管制行动,故管制政策在执行时常遭受到巨大的抗拒而产生争执,容易引起管制者及受制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政府也必须投注大量的资源在管制性政策的发展上。
管制性政策的作用
管制性政策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条文规定使政策对象不能、不愿、不敢超出规范;
②条文规定使政策对象发生违犯规范的行为时,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