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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体制

  外债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管理对外借款、用款、还款的制度,包括外债管理机构的设冒,外债管理措施的制订,统计监测系统的建立,以及持续借入外债,避免债务危机能力等。

外债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

(1)事后管理制。 

 国内债务人(即借债者)可以直接与国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契约。债务国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只是定期提供有关信息,并实行事后管理。美国、前联邦德国等先进工业国和沙特阿拉伯等一些外汇雄厚的产油国采用这种事后管理制。  

(2)事前申报制。  

国内债务人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契约,是必须事先向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外债管理部门申报。由于这种制度仅仅是事前申报而不是审批,因此不能起到有效的事前管制作用。不过,该制度在控制外债规模的政策力度上要比事后管理制强硬一些。事前申报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一种外债管理制度。  

(3)事前批准制。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种外债管理制度。实行事前批准制度的国家,国内债务人在得到外债管理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在国外举借债务。由于国情不同,实行事前批准制各国的具体操作方法各异。该管理制度按官方机构和民间部门逐一区分,对这两类借款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官方机构借款。其审批机关多为财政部,其次是财政部授权的机关(一般为银行),再次是财政部与中央银行等机关组成的共同委员会。对外债的控制,通常对民间部门比较严格。很多国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限制民间部门的年度借款额。巴西、秘鲁,南斯拉夫对所有官方机构的对外借款实行限制;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则只限制中央政府的对外借款数额。  

民间部门借款。多数国家尽管对官方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批准制,但对民间部门不采取这种制度,而是实行事前或事后申报制。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许多发展中国家由此而变成巨额债务国。实行批准制的国家,审批机关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巴西、墨西哥等国的非银行民间部门借款由商务部审批,而非银行民间部门大多属于贸易范畴的进口金融。还有以借款大小而确定审批机关的,借款额达到一定限额水平的由财政部审批,借款额在限额之内的由中央银行审批。  

可以看出,事后管理制是对外债控制得最松的一种管理制度,它适用于外汇储备雄厚、有较强外汇支付能力的国家;事前申报比事后管理制要严格一些,但是并不需要得到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因此债务人拥有相当程度上的借款自主权,因而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实行的一种外债管理制度。事前批准制是对外债控制得最严厉的一种管理制度,适用于外汇储备较少,本国货币不能兑换的发展中国家。

外债管理体制的主要形式

1.集中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授权某个部门统一管理对外债务,一般是直属国会,也有的设在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但直接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管理范围包括:制定对外筹资的方针i政策以及有关外债管理条例,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外借款规模,审查并批准来自政府机构和公共企业或私人企业的国外贷款,对国内借款人向外筹资提供咨询服务,可以代替国内借款人向外筹资。  

集中统一的外债管理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有关外债的各种信息,便于国家制定统一政策,可以避免多头管理所带来的业务交差,减少大量额外的协调工作。但是,专门设立外债管理机关,偏重对外债管理,有时会与国内其它部门经济管理相脱节,从而形成内债与外债的发展不平衡。  

2.分散协调的外债管理体制  

分散协调的外债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某几个部门负责分管或兼管对外借债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之间依靠互相协调,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实现分散的外债管理。  

各国的经济体制不同,在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上各具特色。有两种比较普遍的情况:一是根据外债的性质分为公共债务管理部门私人债务管理部门,有些国家的划分比较具体;二是根据外债管理职能将计划制定部门、借款审批部门、统计监制部门以及还款等部门分开。  

分散协调的外债管理,优点在于可以发挥各部门管理外债的特长,使外债管理较容易与国内务部门的经济管理结合起来;不足的是各部门不容易做到较好的协调,有时会政出多门,借款单位执行困难,对客观经济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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