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抵押权的特点
流通抵押权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登记册上所载的抵押债权额,不必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主张债务不存在,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不存在或由于部分清偿或抵销而减少。
②债权的消灭时效虽已完成,但抵押人仍能实行抵押权。
③债权受让人要求以出售抵押物清偿债权时,不得向他提出登记册上未载明的抗辩事由。
流通抵押权的设定
流通抵押权的设定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根据职权做成抵押证券,交付给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将抵押证券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基于所有权人的交付取得抵押权。在交付之前,抵押权属于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因交付丧失抵押权。抵押权的转让应以抵押证券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否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对抵押证券的占有是享有抵押权的前提,也是处分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在实行抵押权时,应以提示抵押证券为必要。
流通抵押权的让与
流通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分离而让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抵押权也应随之转让。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让与没有任何形式要件,但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让与,则应以土地登记法所规定的形式进行,抵押权让与需有物权的合意和证书交付。但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债权无效,抵押权仍然有效。通过登记的公信力,阻断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促进抵押权的流通性,即使在债权不存在的情形下,受让人也能取得抵押权。但是,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物权立法并不承认流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