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