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鼓励政策的内容
财政优惠政策
财政优惠政策是各国最广泛使用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其总体目标是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通过对103个国家的调查发现,其中只有4个国家没有提供财政优惠。财政政策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税收优惠,其中首先是减低所得税率,其次是免税期、关税减免、退税、加速折旧等,但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此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加速折旧和税收减免等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实行免税期、进口关税减免和退税等财政优惠措施。
1.降低所得税率 降低所得税是各国普遍使用的一项财政优惠政策,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税率存在较大差别。例如,美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6%,日本为42%,泰国为30%,乌拉圭为25%,菲律宾为39.5%,我国为20%~40%。
2.免税期、关税减让和退税 免税期指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外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关税减让是指对外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物品的关税进行减免。退税指对外资企业出口商品退还一定比例所征税额。发展中国家常常使用这三项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发达国家则仅在经济特区运用关税减让和退税。例如,马其顿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的前3年免除企业所得税,如果外资经营利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环保项目上,则免除其企业所得税;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外资在资本投资庞大、科技含量高、引发广泛关联性并对国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的高科技领域投资,将给予以下优惠:投资新兴工业领域10年的法定所得可以全部免税;法国规定,对前来投资的外企,头3年如连续营利,则税收全免;第4~5年免税50%。我国除普遍降低外资企业所得税外,还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深井开采煤炭资源等利润低的外资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以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3.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允许外资企业以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比例计算其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这意味着外资企业每年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要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数额,而折旧费可以作为成本及费用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减除,其结果就是减少了应纳税额的基数,提高了企业的实际利润。因此,加速折旧实际上是政府以减税的方式对外资企业的一种财政补贴。发达国家使用这一优惠政策较为普遍,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使用此政策。例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在欠发达地区和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企业可加速折旧,亏损可在5~8年内进行抵扣;泰国规定,对用于研发活动的机器配件加速折旧,其成本给予40%的抵扣等。
金融优惠政策
给予外国投资者金融优惠政策是东道国吸引外资的另一大类政策措施。金融政策主要包括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等。
在发达国家,政府往往利用金融优惠政策来引导外资流向,以促进其特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例如,美国肯塔基州乔治敦市为了配套丰田公司的投资,在土地采购、道路改进、工人培训等方面共配套投资了1.5亿美元,而丰田的投资额仅为8.2亿美元;法国的姆巴奇市对奔驰公司的政府投资额为1.1亿美元,而奔驰公司的投资额为3.7亿美元;荷兰则规定,对特定地区重要产业的外资项目,国有投资银行将提供由政府担保的贷款并给予不超过3%的利息优惠,同时还为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战略投资基金、研发基金和员工培训补贴等。
在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政府往往实施各种配套措施来给予外资支持,融资优惠政策便是其中重要一项。例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对于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如计算机、飞机零部件、彩色显像管等项目可获得长期低利率的补贴性贷款;土耳其在优先发展区域和工业区设立机构,为研究开发、环境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财政优惠政策和金融优惠政策之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其他类型的鼓励投资措施。
1.建立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标而划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贸易。根据各国开放程度和特点不同,经济特区可以称为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科学工业园、自由港、自由关税区、自由工业区、自由边境区、促进投资区等。目前,世界上有1000多个经济特区,并且以每年7%的速度增长。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来看,设立经济特区的国家和地区多是WTO成员,其中,美国就设有270多个经济特区,是世界上设置各类经济特区最多的国家。另外,当前在美国、日本、欧盟成员以及南韩这样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中,还出现了一种“再办特区”的强劲趋势。实践证明,经济特区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宽松的管理方式以及极为优惠的政策措施确实对吸引外资、促进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经济特区都制定了一系列更优惠的条件,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尽管各国在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不尽相同,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只符合特区的法律规定。在设置经济特区时,各国都在特区法中规定,全国通用但不符合特区情况的法律不适用于特区。例如,韩国的《自由出口贸易区法》规定:“自由出口贸易区是一个保税区,国内有关法令在这里不全部适用或放宽适用,外汇管理法和对外贸易法中有关进口批准的规定不适用于自由贸易区。”
其二,放宽或解除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在经济特区,各国往往放宽或解除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在行政管理上,对外资简化审批程序,或者根本不需要经过专门审批,只需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在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方面,经济特区内政府不再加以限制,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例如,印度规定,政府允许外国人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外国人独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在出口贸易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商业部门创办合资(不受49%股权限制)或独资企业,而在一般地区新加坡是不允许外国人在商业部门投资的。在外汇管理方面,各国在经济特区内都解除或放宽了外汇管制。例如,马来西亚、巴拿马等国的自由贸易区,阿根廷、埃及等国的出口加工区都不实行外汇管制。
其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内,各国往往制定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减免进口关税、减免所得税等。对于进口关税,韩国出口加工区、南斯拉夫自由关税区等国家经济特区除极少数控制产品外,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对于所得税优惠方面,一般国家都规定在经济特区实行不同额度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例如,新加坡规定,在特区内凡属新加坡尚未经过的、适合新加坡经济发展需要的工业企业及其产品给予5~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其四,其他优惠措施。在经济特区内,政府也会提供投资补助以及特殊政府保证。例如,加纳政府对出口加工区的建筑和设备投资给予资本津贴,并且保证不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墨西哥政府还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提供了有关外汇波动的政府保证。
2.鼓励利润再投资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引进外资后能否留住现有投资者,能否鼓励其进行连续投资成为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东道国出台了一些政策力图促使外资在初始投资后扩大经营。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对于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给予减免50%税收的优惠,免税收入分配的红利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越南政府也鼓励外资企业用所获利润再投资,再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项目,可退还全部已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另外,东道国政府也开始提高服务意识,认真研究分析外国投资者投资转移趋势,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力争留住外国投资,并促使其进行连续投资。
3.放宽外汇管制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都对外汇使用没有任何限制,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利润、资本的汇出有较严格的限制。近些年来,随着引资竞争的加剧,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解除或放宽外汇管制。例如,菲律宾自1991年开始,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目前菲律宾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业务已无限制,只有在少数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进出境需要事先征得中央银行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如500万美元以上的巨额投资等。印度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在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另外,东道国还通过提供廉价的劳动力、鼓励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流动等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东道国鼓励政策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财政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作用减弱,各国倾向于运用国民待遇、完善的基础措施、健全的法律环境,高效的市场运作等长期的利于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来吸引外资。其原因有三:
其一,外国投资者开始重视东道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高效率的市场运作等财政政策之外的因素。即使给予财政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还是更欢迎稳定的、长期的财政优惠政策,而不愿意接受东道国频繁变动的短期优惠政策。根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过程中,首先考虑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其次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及基础设施状况。只有当上述条件具备时,鼓励措施才对外国投资意向产生影响。因此,鼓励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区位优势方面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而并非决定性作用。
其二,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的成本较大。实施财政优惠政策,不仅减少东道国财政收入,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将转嫁到本国公众身上,进而使得当地利益转向外国投资者。
其三,各国竞相出台政策吸引外资,必然造成国家、地区间争夺外资的过度竞争,结果将削弱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可见,鼓励政策只是构成投资环境的一个次要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过去它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据此,许多国家开始削减优惠措施,着力改善投资软、硬环境。例如,印度尼西亚于1984年取消了免税期优惠;韩国在削减外国直接投资障碍的同时也减少了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逐渐减低了所有企业的标准化所得税率,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马其顿政府也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马其顿享受国民待遇,可以建立任何类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