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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10日早间联合公告,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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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点背景

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证监会指出,沪港通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参与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港通正式启动需6个月准备时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4月10日的博鳌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李克强指出,将着重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其中扩大服务业包括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重要方面。并称此后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海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同时将在与国际市场更深度的融合中,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2 组成部分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 联合公告

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

4 实施范围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5 试点条件

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6 监管执法

证监会及港交所联合公告指出,将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

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

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

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

7 后续工作

证监会下一步将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

8 路径趋明

此前联合公告对沪港两市每日沪港通交易分别设定了130亿元及105亿元的上限。该“上限”并非指每日流入总额上限,而是每日买卖之差不能超过的上限,这意味着每个交易日能够进入沪港市场的资金额度远远高于市场预期。

日交易额度应指的是类似“轧差”后的额度,即每日买卖之差不能超过联合公告指出的上限,以保证人民币的流入、流出量基本平衡。

联合公告称,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截至目前,对何谓当地证券公司尚无明确说法。“我们就这个问题已多次跟沪港两地沟通。”一家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型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掌握的情况是,由于技术门槛并不高,不会对券商范围做太大限制。”

9 试点影响

沪港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以下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10 特殊情况

港交所股本证券与定息产品及货币联席主管陈秉强2014年5月8日表示,一旦出现极端情况,“沪港通”的机制可以暂停。

陈秉强在2014年5月8日出席沪港通传媒研讨会时还表示,沪港通在5月至8月期间举行参与者推介会,并会要求参与者提交意向书,9月份将会邀请参与者进行市场演习,以确保市场有足够的准备。

陈秉强指出,“沪港通”的机制下,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相对于A股市值,只有1%左右,预计不会对A股构成大波动。不过,一旦出现极端情况,必要时“沪港通”的机制可以暂停。但他指出,暂停“沪港通”机制是最后的防线,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如果有个别股票亦涉及极端操作的话,亦可因应当时情况关闭交易通道。

在交易方面,沪港通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现行机制下,额度利用按先到先得原则,此外,只有买盘才受额度监控,投资者在任何时候,不论额度水准,都可输入卖盘。在两地假期交易安排上,如果款项交收日香港市场不开市,沪股通在此前一个交易日也将不开放交易。

港交所表示,根据与两地银行的沟通进展,将进一步提升沪港通模式,希望未来可以实现各市场投资者均可完全按照对方市场的交易日进行交易。

陈秉强表示,互联互通有助于人民币资金双向流动,完善资金池的循环,预计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深度将会增加。至于离岸人民币资金池是否会相应增大,他表示,这将视乎流入流出相对比例,可能会增加离岸人民币兑换市场的规模,而对离岸人民币资金池的影响也将是正面的。

陈秉强认为,沪股通政策推行后,制度成本会逐渐减少,对人民币发展有正面影响及创造有利条件,相信会有相关人民币的定价产品出现。

陈秉强表示,目前银行与个人每日人民币兑换上限的限制不适用于券商,因为券商不属于银行体系,其人民币兑换不会影响人民币资金池的定额。

11 联合公告

以下为香港证监会公告全文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现公告如下:

一、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沪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沪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沪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

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三、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沪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沪港通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沪港通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利用好正式启动前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

12 相关政策

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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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7/2/8 17:26:38

词条创建者: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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