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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矫正制度

即时矫正制度是一项以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为基础的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早期干预和关闭的监管制度。

即时矫正制度的源起与现况

即时矫正制度(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Regime),由美国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Im—provement Act,FDIC)所首创。根据该法,美国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的要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为受保接受存款机构,目的是透过受保接受存款机构问题的早期解决,控制和降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危机处理成本。  

第二,即时矫正措施与受保接受存款机构的资本水平挂钩。根据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和杠杆率(核心资本与资产总额之比),受保接受存款机构被划分为五档,即资本状况良好(Well Capitalised)、资本充足(Adequately Capitalised)、资本不足(Undercapitalised)、资本严重不足(Significandy Undercapitalised)和资本极端不足(Critically Undercapitaised)。其中除资本状况良好者外,都将面临即时矫正措施。  

第三,即时矫正措施的严厉程度,随受保接受存款机构资本状况恶化的程度而递增。  

第四,即时矫正措施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监管当局必须采取的矫正措施,另一部分是监管当局可以选择采取的矫正措施。  

由于是美国首开了即时矫正制度之先河,即时矫正制度在美国的实施效果便备受关注。资料显示,从1991年底到1993年底短短两年之内,美国商业银行的股份资本总额增加了650多亿美元,增幅达28%,股份资本与资产的比率相应地从6.75%增加到了8.O1%oNJ这表明即时矫正制度对银行提高资本比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银行资本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于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都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有证据表明,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推出即时矫正制度之后的若干年间,美国银行的经营失败率出现了明显下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底以后的一段时期内,美国先后爆出一系列的公司丑闻和危机,美国最大的三家银行(花旗、摩根大通和美洲)以及一系列地区大银行(梅隆、美一、富利波士顿、威尔士·法戈等)虽都对相关公司持有很大的信用风险敞口,但只受到了较市场预期小得多的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J在某种意义上讲,这得益于美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进而言之,则得益于即时矫正制度的采用和有效实施。  

继美国之后,一些国家或地区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为蓝本,建立了自己的即时矫正制度,如韩国、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和我国的香港。另有一些国家建立本国的即时矫正制度时对美国的做法进行了改进,不再单纯以资本水平作为启动即时矫正措施的标准,而是增加了诸如资产流动性比率、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方式有害存款人利益等内容。新加坡、巴西、墨西哥、秘鲁、匈牙利、波兰、沙特阿拉伯等属于这种情况。

即时矫正制度的要件

即时矫正制度由触发点、矫正措施以及二者之间的特殊关联构成。触发点通常采用最能反映金融机构质素的一组或几组量化指标,当它们降至规定标准以下时,相应的矫正措施即被启动。矫正措施旨在对金融机构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防止问题的恶化,控制不良影响的外部扩散,纠正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不当动机。它通常表现为对问题金融机构提出某些积极作为的要求,对某些作为予以限制或禁止。常见的矫正措施包括:限期拟订和实施资本恢复计划;限制或禁止办理特定业务;暂停向股东派发股息和向高管人员支付薪酬;限制或禁止资产扩张和机构扩张;暂停次级债务的偿付;监管当局接管。在即时矫正框架下,触发点与矫正措施之间的关联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明确的时限性和一定的强制性:金融机构的一定状况与一定组别的矫正措施直接对应;监管当局和问题金融机构均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行事;对于法定的强制性矫正措施,监管当局只能照章办理,无权作出取舍。  

只有科学设计的即时矫正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功效。其中有三个问题特别重要:  

第一,触发点。即时矫正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触发点原则上只能是可量化指标,而不能是描述性的、模糊的事实状态。国际上,触发点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专注于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另一种做法,则同时纳人了对金融机构健全性有关键意义的其他因素,如印度就采用了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回报率三组量化参数,分别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基础、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资本状况固然最能反映金融机构消化风险损失的能力,但它并非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充分条件,也不应当作为衡量金融机构质素的唯一标准。  

第二,灵活性。即时矫正制度的最显著特征和存在价值,是以规则部分地取代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不过,即时矫正制度不应当是绝对刚性的,仍应有适度的灵活性。事实上,现有的各国即时矫正制度无一不是规则性与弹性的有机结合,只不过国家之间二者的配比有所不同而已。实现这种灵活性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强制性矫正措施之外,规定可由监管当局选择适用的矫正措施;二是允许强制性矫正措施有条件地适用除外。当然,灵活性只能是有规则的例外,当它被滥用或者成为常规的时候,即时矫正制度也就沦为了一纸空文。  

第三,作用点。股东和高管人员是保证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关键因素,正是他们应当对本机构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即时矫正措施只针对问题金融机构,而不直接触及股东和高管人员的利益,势必难以激发其有益动机,难以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水平。所有已实施即时矫正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将问题金融机构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列为了即时矫正措施的对象,显然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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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9/9/17 10:55:54

词条创建者: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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