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切忌满仓操作,投入交易的资金一般不要过半,最好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以便为行情波动时可能追加保证金留有余地。
当市场波动方向与投资者持仓不利时,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保证金被提高,投资者期货帐户的权益不足以维持持仓的需要,被迫需要追加保证金,甚至需要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计划遭受影响,而无法继续持有头寸。
首先,必须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合理有效的计划分配自己的资金,尽量避免满仓操作。并且,需要设定严格的止损。避免亏损超过预期。
其次,鉴于期货交易对资金划拨时效的严格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亦以期货公司开户银行确认投资者资金到帐为准。建议投资者采用当地较为快捷的保证金划转方式(如:银期转帐)。特别是实行盘中动态结算、即时追加规则后,保证金追加的时效性要求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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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9/12/26 9:48:21
词条创建者:卢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