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
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对股票的影响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
因对外担保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资金问题不仅困扰着相关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应个股。对个股来说,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说是个利空,至少不是什么好消息,至于影响究竟有多大,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来说:对外担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担保方出了问题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对外担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对子公司的担保,后者关系不大,前者容易出问题。
对外担保的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