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的生成
这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交易所签发等环节。具体做法如下:
(1)货主发运商品入库换取标准仓单,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提前向交易所申报商品运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品牌)、数量、发货单位、发货站(港)、车(船)次、装运日期、预期到达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按照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品牌、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开具标准仓单。
(3)进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4)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2)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3) 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4) 认真填写应由指定交割仓库填写的有关内容,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5)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必须加盖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6) 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所。
(5)指定交割仓库或有关会员须携带标准仓单和入库验收报告单到交易所办理签发有效标准仓单手续。
(6)交易所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1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签发申请。
标准仓单质押
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
1、功能与特点
(1)有利于生产企业的销售;
(2)有利于商贸企业获得融资;
(3)有利于回购方(交易所或会员单位)拓展自身业务。
(4)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
(5)使得贷款人与回购人紧密合作,达到双赢。
2、办理条件
(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有的、拟质押我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
(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
(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
(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a) 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b) 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