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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厅

金融厅(英文全称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以下简称“FSA”。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金融厅简介

金融厅的标志是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的首个字母FSA的组合,中央S的部分表示畅通的融资,淡蓝色代表了资金流动顺畅和机构的行政透明度。

金融厅是外汇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跟我们中国实行分业管理不同,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独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对外汇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月末报告内容

1、自有资本比率状况

2、业务发展状况

3、客户资金分离保管情况(相当于国内的第三方托管)

4、市场风险

5、上级交易商风险

6、交易风险

7、流动性风险

(外汇交易商提供)

发展历程

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监管。大藏省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宏观决策、检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存款保险机构等。金融政策制定权仍然属于大藏省。

1998年12月,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旨在整顿金融秩序、重组金融组织、再造金融体系。该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执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同时,将在此之前成立的金融监督厅归并到金融再生委员会之下,但仍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大藏省继续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检查,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则由以前的大藏省单独监管改为与金融再生委员会协同监管。这时的大藏省权力已被大大削弱。

2000年3月,日本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并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包括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金融厅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

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其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的职能也归到金融厅。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正式形成。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

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2018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披露,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签署了加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日证券监管合作进入新阶段。

职责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实施政策

金融制度与监督具有「金融系统的稳定、安全」、「保护投资者·创造更快捷的便利方式」、「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三大政策目的。此政策目的从本质上没有发生变化,并一直以来作为世界诸多国家相关当局的共有政策存在着。但另一方面,以金融的技术革新和全球化为伊始,围绕金融的状况时刻发生着变化。在这样的动向下,对金融厅来说,适应金融的规定、监督,谋求质的飞跃已成为金融厅的重大政策课题。

组织架构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最高负责人;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金融厅长官共设有4个部门:

审判官:担任行政处罚的行政审判;

总务企划局:制定与实施金融厅的总体规划和金融制度;

检查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监督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主要负责对审查市场、证券分析、行政调查、公开惩罚、处罚事项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会计师考试的实施、监察负责人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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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0/7/23 15:45:08

词条创建者:来包万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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