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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汇率

固定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家货币的兑换比率基本固定的汇率,固定汇率并非汇率完全固定不动,而是围绕一个相对固定的平价的上下限范围波动,该范围最高点叫“上限”,最低点叫“下限”。当汇价涨或跌到上限或下限时,政府的中央银行要采取措施,使汇率维持不变。在19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的金本位制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初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都实行固定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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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固定汇率(fixed exchange rate)是浮动汇率的对称,是在金本位制度下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通行的汇率制度,这种制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维持一个固定比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官方干预来保证汇率的稳定。

按照“布雷顿森林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必须确认美国政府在1934年规定的35美元折合1盎司黄金的官价。美国政府承担各国按此价格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的义务。当黄金官价受到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炒家冲击时,各国政府要协同美国政府进行干预。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基金组织各会员国的货币必须与美元保持固定比价。美国政府根据上述黄金官价,规定1美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纯金,各会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按各国货币的含金量与美元确定固定比价,或直接规定与美元的固定比价,但不得轻易改变。汇率波动幅度应维持在固定比价的上下1%以内。如果货币含金量的变动超过1%,必须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批准。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双挂钩,使美元等同于黄金,各国货币只有通过美元才能与黄金发生联系,从而确立了美元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在这一货币制度下,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布雷顿森林体系研讨会都用美元作为主要的国际支付手段,许多国家还以美元作为主要的外汇储备,有的甚至还用美元作为发行货币的准备金。因此,战后的国际货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美元本位制。

如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各成员国货币兑美元的官定比价就是平价,各成员国货币汇率只能在平价上下1%波动,由中央银行出面干预。

优缺点

优点

(1)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2)有利于国际贸易、国际信贷和国际投资的经济主体进行成本利润的核算,避免了汇率波动风险。

缺点

(1)汇率基本不能发挥调节国际收支的经济杠杆作用港币

(2)为维护固定汇率制将破坏内部经济平衡。比如一国国际收支逆差时,本币汇率将下跌,成为软币,为不使本币贬值,就需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但这种会使国内经济增长受到抑制、失业增加。

(3)引起国际汇率制度的动荡和混乱。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就是一例。

各国汇率

在金本位制下,各国货币的金平价是固定汇率确定的基础,黄金输送点则是汇率浮动汇率波动的界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初曾经规定,会员国的货币平价一律以一定数量的黄金或美元来表示,并据此形成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会员国的货币汇率只能围绕该国货币同金平价之比在上下限各1%幅度内波动。后来,汇率的波动幅度虽然不断扩大,但波幅规定仍不变。当某国货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超过这一幅度时,该国货币当局有义务干涉外汇市场,将汇率波动限制在规定的上下限内。

60年代以后,美元一再贬值,1971年8月15日美国宣布停止外国银行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后,1973年2月美元再次大幅度贬值,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西方各国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不再实行固定汇率制而改行浮动汇率制。

汇率政策

是以某些相对稳定的标准或尺度作为依据,以确定汇率水平的一种制度。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现实汇率水平受平价的制约,只能围绕平价在很小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人民币

固定汇率政策是指货币当局或直接干预外汇市场(通过买卖外汇)或间接影响外汇市场以把市场汇率维持在一个既定的狭窄目标范围之内的政策操作。

人民币汇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固定汇率并轨以后,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各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

人民币从1949年到1952年用浮动汇率制度。

从1953年到1973年,以计划经济制度,人民币与美金有正式的挂钩,汇率保持在在1美元兑换2.46元人民币的水平上。但是在这时代中国大陆的外国贸易很少,所以人民币汇率意义不是很大。

1973年,由于石油危机,世界物价水平上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频繁。为了适应国际汇率制度的这种转变与现实中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便于贸易,为国外贸易所接受的原则,人民币汇率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浮动状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为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1973年的l美元兑换2.46元逐步调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对人民币贬值了39.2%,同期英镑汇率从1英镑兑换5.9l元调至3.44元,英镑对人民币贬值41.6%。

从1980年到1994年,中国大陆有双重汇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实行双重汇率制度,即除官方汇率外,另行规定一种适用进出口贸易结算和外贸单位经济效益核算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该价格根据当时的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人民币官方汇率因内外两个因素的影响,其对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调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了53.3%。1985至1991年4月复归单一汇率制度。汇率继续向下调整.

港币

从1984年7月的2.30下调到1985年1月的2.80,之后又多次下调。这阶段虽然恢复了单一的汇率制度,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随着留成外汇的增加,调剂外汇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价格也越来越高,因此名义上是单一汇率,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双重汇率。

1991年4月至1993年底。这一阶段对人民币汇率实行微调。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官方汇率数十次小幅度调低,但仍赶不上出口换汇成本和外汇调剂价的变化。到1993年底,人民币对美元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分别为5.7和8.7。可见,这时期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化与改革的特点是:官方汇率和调剂港币兑美元市场汇率并存、官方汇率逐渐向下调整。

人民币在1994年起与美元非正式地挂钩,汇率只能在1美元兑8.27至8.28元人民币这非常窄的范围内浮动。

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突然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人民币汇率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改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变相升值2%,并且不再与美元挂钩。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人民币汇率一篮子机制就是综合考虑在中国对外贸易、外债(付息)、外商直接投资(分红)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并分别赋予其在篮子中相应的权重。具体来说,美元、欧元、日元、韩元等自然成为主要的篮子货币。此外,由于新加坡、英国、马来西亚、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加拿大等国与中国的贸易比重也较大,它们的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也很重要。

2005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

2005年12月29日,外管局批准13家银行开展做市商服务,包括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行、中信、招商、兴业4家股份制银行以及花旗、渣打、汇丰、荷银以及蒙特利尔5家外资行在内的总共13家银行获得了首批人民币做市商牌照。2006年1月4日,13家人民币做市商开始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

200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规定,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以下简称OTC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固定汇率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2007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1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

美国财政部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中以大量篇幅评论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报告称,人民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阻碍了价格指数的变动,妨碍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整,吸引大量风险资本流入,并对中国经济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中国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大幅度调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以“有效改变其低估的市场价值”。

荷兰盾

1946年12月18日,荷兰盾的含金量定为0.334987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等于2.65285荷兰盾。1949年9月21日,荷兰盾贬值30.2%,含金量减为0.233861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80荷兰盾。1960年11月1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订的经济联盟条约生效,三国内部货币汇率的波动幅荷兰盾度为1.5%。

1961年3月7日,荷兰盾含金量升为0.245489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62荷兰盾,波动的上下限为1美元等于3.5925~3.6475荷兰盾。1971年5月10日起,随西德马克一起,荷兰盾突破上限浮动,造成实质上荷兰盾的贬值;8月15日在美元实际贬值之后,自8月23日起荷兰盾与比利时法郎、卢森堡法郎仍同5月10日以前的汇率水平(即1荷兰盾等于13.81215比利时法郎)挂钩;对其它货币实行受控浮动,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将浮动限度控制在5月10日汇率水平的上下1.5%;9月6日,荷兰对非居民购买荷兰债券进行限制,因而导致了“0”类荷兰盾的产生;12月18日美元贬值;12月21日,荷兰盾的含金量提高2.76%,官方汇率调至1美元兑3.2447荷兰盾,同时制定了波动幅度为4.5%的实际汇率,即波动上下限为3.1719~3.3175荷兰盾荷兰盾。

1972年4月24日,荷兰宣布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内部货币汇率波动幅度不超过2.25%的规定。比、荷、卢三国货币波恢复至7.1320~7.3490荷兰盾兑100比利时法郎。1973年2月12日美元贬值,2月14日,荷兰盾对美元的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92024荷兰盾,波幅在2.8545~2.9860荷兰盾之间;从3月19日起,荷兰盾对美元自由浮动,同时与比利时、丹麦、法国、西德、卢森堡、挪威、瑞典多国货币联合浮动,9月15日,荷兰盾升值5%,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781美元。1974年2月1日,非居民购买债券用的“0”类荷兰盾取消。

1976年3月15日起,欧共体成员国内2.25%的波幅取代比、荷货币联盟1.5%欧元的波幅限制;10月18日,荷兰盾的含金量降低1.96%,官方汇率调至2.837荷兰盾兑1美元。1978年10月16日,荷兰盾贬值2%,官方汇率1美元兑2.895荷兰盾。

1979年3月13日,欧洲货币体系成立,成员国货币间的波幅上下为2.25%,同时确定了定期调整的固定汇率和干预限度。

现荷兰盾汇率固定为2.20371荷兰盾兑换1欧元,或者0.453780欧元兑换1荷兰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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