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具有静态和动态两层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将一国的货币兑换成另一国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务债权关系的专门性货币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 外汇的静态含义则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外国政府库券及其长短期证券等。 人们通常所说的外汇,一般都是就其静态意义而言。
外汇的特性
因为在国际汇兑中一国的货市并非可以兑换任何他国的货币,而只能兑换成各国都能接受的某种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如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等。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规定: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证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所以,外汇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第一,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币表示的资产;
第二,可兑换性,
第三,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偿付的货币债权。
外汇的分类
(一)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 根据外汇是否可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指不需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者可以向第三者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及其支付手段,如美元、英镑、瑞士法郎等。其中有些国家基本上取消了外汇管制,或者外汇管制较松,持有这些外汇,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者对第三者进行支付。记账外汇亦称协定外汇或双边外汇,它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项下收付的外汇,签约双方相互间的贸易或非贸易收支,用约定的货币,通过相互开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到一定时期(一般为一个年度),根据账面收付差额进行清算,这种记账外汇只能作为双边转账之用,不经对方国家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者进行支付。
(二)现汇和期汇 现汇又称即期外汇,在成交后,买卖双方要在两个营业日内交割完毕。电汇、信汇和票汇就属于现汇。期汇又称远期外汇,是指外汇市场上用于远期付款交割的外汇,买卖双方为了防避汇率变动的风险,按照预先商定的币种和数量、期限和汇价,订立外汇买卖合约或协议,在到期日进行实际交割。由于远期外汇是一种预约性交易,从签订合约到实际交割有一段过程,远期外汇汇率便根据货币的价值趋向以及远期期限来制订。目前西方外汇市场交易中,远期外汇期限一般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买卖远期外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由于汇率动荡而引起的风险,是一种保值手段。
(三)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 贸易外汇,是指在经常项目中,通过有形商品进出口贸易所收入和支出的外汇。如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货款、交易佣金、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的收付而产生的外汇收支。贸易外汇状况反映了一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实质经济的竞争力状况,它一般会对一国外汇收支及国际收支状况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非贸易外汇,是指经常项目中,不通过有形商品进出口贸易途径所收付的外汇。如侨汇、旅游、航运、金融、承包工程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和支出,国外援助及捐赠收入,股票、债券等投资收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非贸易外汇收支状况会随着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有些国家如瑞士,非贸易外汇收支是其外汇收支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现钞与现汇 现钞和现汇是中国居民持有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外汇资产。现汇是一种外汇结算凭证,银行可以通过电子结算直接人账,它包括从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汇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而现钞指的是国内居民手持的外汇钞票。由于银行买进外币现钞相对于买进现汇有利息损失,故在银行的外汇报价中,现钞买人价一般低于现汇买入价。而对于现钞卖出与现汇卖出来说,银行没有利息损失,因此,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是一致的,银行一般只标明现钞买人价,而没有现钞卖出价。
(五)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货币和有限制的自由兑换货币 按货币发行国外汇管制程度不同,分为:
1.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货币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规定,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货币是指国际性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不加限制,不采取差别性的多种汇率,在另一会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经常项目所积累的本国货币。
2.有限制的自由兑换的货币 这类货币基本上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成员国货币。这些国家对国际性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有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1)实行多种汇率,如同时规定贸易汇率、金融汇率、旅游汇率等;(2)区域性货币的有限制兑换,如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在兑换法国法郎以外的其他货币时,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3)在外汇交易上的限制,如有些外汇买卖,允许按外汇官价进行交易,而另一些外汇买卖,只能按自由市场汇价交易。
(六)特定历史时期的几种外汇
1.外汇人民币 它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1994年1月1日之前,我国有外汇人民币。当时的外汇人民币是指可以兑换成外汇的部分人民币。我国于1968年起,在对外贸易中,推行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此项人民币称为外汇人民币。它是为了避免美元和其他货币贬值的风险而设立的。在用外汇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中,外国商人可根据我国公布的官方汇率,以外币购买等值的人民币支付。为便于结算,国外银行可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账户内的人民币必须以外汇购买,其余额也可以随时按牌价折换外币汇出。因此,这种账户上的人民币与我国国内流通使用的人民币不同,具有外汇性质,而且它的自由出入不受外汇管理规定的限制,故称为外汇人民币。当时它在我国的国际结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4年之后,国家按计划逐步收回此种外汇人民币,现在已不再使用。
2.留成外汇或额度外汇 这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现在我国已不再有留成外汇。改革开放后,为鼓励企业创汇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收入的外汇结售给国家以后,可以将所结售的外汇按一定比例返回创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使用。此项返回的外汇,称之为留成外汇。留成外汇,分为贸易留成外汇和非贸易留成外汇。这种留成外汇经国家批准后是以外汇额度的形式下达的,所以,又称额度外汇。使用这种额度外汇时,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官方外汇牌价,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购买现汇。 3.调剂外汇 调剂外汇是当时与留成外汇相关的一个概念。留成外汇是根据企业创汇多少按比例留成的。实际上有些创汇单位暂时不需用外汇,而有些非创汇单位则需用外汇,从而出现不同单位之问外汇余缺的问题,需要适当调剂。我国在外汇市场未开放以前,各地银行成立了外汇调剂所,其目的就是协助有关各方调剂外汇的余缺。参加外汇调剂所进行买卖的外汇必须是留成外汇,留成外汇通过外汇调剂所进行买卖调剂时,称之为调剂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