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新加坡在1970年以前,其国内与央行相关的各种货币职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管理。但随着新加坡的经济腾飞,国际金融环境也日益复杂,对于金融主管机构的职权进行厘清与精简化势在必行。于是在197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令》,翌年1971年1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成立,开始行使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到了1977年4月,政府决定将国内保险业之监管职能转移到新加坡金管局之下,后在1984年9月政府又将证券业之监管职能亦转入其下。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管局与货币委员会合并,金管局从此也开始负担起货币发行的职能。
目标与职能
目标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令》所规定,其目标为:
促进新加坡共和国之经济可持续且无通货膨胀地增长,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制度完善且先进的金融中心。
职能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实现其法定目标而负责之职能有:
作为新加坡共和国之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监管支付系统、发行货币,以及作为政府的财务代理与经济顾问;
监管金融机构及维系金融稳定;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将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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