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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中央银行

菲律宾中央银行,设立于1993年7月3日,系菲律宾共和国之中央银行,是菲律宾披索之发行机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财政与行政的自主管理权。其依法致力于促进并维持其国内货币汇率与物价之稳定,以实现国家经济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为此其负责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机构运营等事务。

历史

1898年美西战争之后,美国开始统治菲律宾。翌年1900年,由美国组建的第一届菲律宾委员会通过《第52号法案》,该法案将菲律宾境内全部银行置于财政局(Bureau of the Treasury)的监管之下。

到了1929年2月,菲律宾财政部设立银行局(Bureau of Banking),接管了银行监管职权。1930年美国爆发经济大恐慌,为了减轻菲律宾的竞争压力,同时作为允诺菲律宾10年后独立的代价,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黑尔-霍斯-卡廷法案》(Hare-Hawes-Cutting bill),然而该法案被菲律宾参议院拒绝了。 于是美国国会又于翌年1934年通过了《泰丁斯-麦克达菲法案》,该法案对菲律宾的关税及配额进行了规定并宣布要在1946年7月4日授予菲律宾独立地位。而一批菲律宾民众在仔细研究1933年的《黑尔-霍斯-卡廷法案》后,已经提出了要在菲律宾设立中央银行的概念,并提出了央行设立法案的雏形。翌年1935年,菲律宾自治领宣告成立。货币体系开始由财政部与国库局共同掌管,菲律宾比索实施美元汇兑本位制,这需要百分百的黄金储备以支持货币流通。因此民众关于建立央行的讨论仍在继续。

跟着到了1939年,自治领国民大会通过了一项设立中央银行的法案。而因为这是一个金融法案,所以需要美国总统的批准才可以生效。然而,由于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否决了该法案。二战中后期,日本占领了菲律宾,并于1943年10月成立了傀儡政权菲律宾第二共和国。翌年1944年菲律宾国民大会第二次通过了关于建立中央银行的法案,但不久后于1945年美军便反攻了占据在菲律宾的皇军,并占领了马尼拉,因此第二次建立央行的进程又被阻断。1946年,菲律宾第三共和国完全独立,曼努埃尔·罗哈斯就任总统,这时设立货币当局成为国家当务之急,于是总统要求财政部立即开始起草关于货币当局的章程。随即于1947年8月由财政部长 米格尔·夸德尔诺主持设立的菲美联合金融委员会(Joint Philippine-American Finance Commission)开始进行研究工作。不久后研究报告出台,宣布危地马拉中央银行章程被选为央行章程的模型。接着于1948年2月一个建议设立货币当局的章程被递送至国会。同年6月15日,新任总统埃尔皮迪奥·基里诺签署了《第265号共和国法令》,即《1948年中央银行法案》(Central Bank Act of 1948)。

翌年1949年1月3日菲律宾中央银行(CBP)正式成立, 米格尔·夸德尔诺任首任央行行长。自此菲律宾中央银行开始作为菲律宾的国家货币发行当局,但是当时其并无完全独立的财政和行政自主权。1972年11月29日,为了使央行法案更适应菲律宾经济的发展情况,费迪南德·马科斯总统签署了《第72号总统令》,即《第265号共和国法令修正案》(AMENDING REPUBLIC ACT No. 265),提出了旨在确保金融系统健全发展的方案,同时也从法律上对菲律宾央行(CBP)的目标与职能,政策制定方式,权力范围以及处理问题的程序等等加以了规范。从此,菲律宾央行的职权从只监管国内的银行体系,开始扩大到监管整个金融体系。

1973年,菲律宾临时国民大会颁布新宪法,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中央货币主管当局,而总统签署了《第1801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801)指定菲律宾央行为中央金融管理局(Central Monetary Authority)。1981年,《第265号共和国法令》再次经过修订以进一步完善其监管金融体系的职能,同时也将菲律宾央行的法定资本从一千万比索提高到100亿比索。1987年,菲律宾新宪法发布,菲律宾央行提高了其法定资本额,同时修正了货币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增设了来自私营部门的全职委员,从此货币委员会开始作为独立的中央货币主管当局。1993年6月14日,依照1987年宪法条款规定,总统菲德尔·拉莫斯签署《第7653号共和国法令》,即《新中央银行法》( New Central Bank Act),成立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法案于1993年7月3日开始生效,菲律宾中央银行(BSP)自此接管了原1949年成立的菲律宾中央银行(CBP),作为当局拥有财政、行政自主权的中央银行。1999年1月3日,为庆祝成立50周年,菲律宾央行设立了菲律宾中央银行博物馆。2012年9月26日晚,菲律宾央行官网被一群匿名的菲律宾黑客攻击,攻击者宣称这是为了抗议《2012预防网络犯罪法》的出台,但数小时后,官网便恢复正常工作。

目标与职能

目标

根据1993年颁布实施之《新中央银行法》之第1章第1款第3条,菲律宾中央银行之法定目标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货币之稳定及可兑换性,以促进经济的均衡与可持续发展。

职能

菲律宾中央银行为完成其法定目标,依法承担之职能有:

流动资金管理: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之目的是影响货币供应量,从而维持物价稳定;

货币发行:独占国家法定货币之发行权力;

最后贷款人:帮助出现资金流转危机的银行,并为其提供紧急贷款

金融监管:监管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外汇储备管理:维持并管理足够的外汇储备,以维护菲律宾比索的稳定性;

汇率政策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汇率政策;

其他活动包括:作为银行家,担任政府的财政顾问,保管政府税收等。

行政管理

菲律宾央行之最高管理机构为货币委员会(Monetary Board),委员会依法应由七人组成且全部由总统任命,其任期为六年且不能连任。央行行长为委员会之当然主席,而主席以下的其他成员包括一名内阁驻行委员,及五名来自私营部门且不兼任公职的全职委员。 委员会之下由行长主管行政管理事务,负责领导各副行长处理执行性事务。

功能部门

菲律宾央行依法可设不超过三位副行长,副行长由行长提名,再经货币委员会批准后任命,负责辅助行长处理执行性事务,具体职权由货币委员会经商议后进行分配。职权分配后副行长将分头领导货币稳定(Monetary Stability)、监管检查(Supervision & Examination),及资源管理(Resource Management)三大部门,三大部门下再设有若干分部,而每个分部之下再设有若干相关办公室或小组

官方网址

http://bsp.gov.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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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6/8/27 14:57:52

词条创建者:东方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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