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百科首页 > 金融监管 > 央行 > 澳门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下辖的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在从属上受行政长官监督。

历史

澳门历史澳门在葡萄牙管治时期一直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架构,直至大西洋银行于1902年在澳门成立分行成为澳门第一家银行,并在成立三周年后(1905年)受政府委托成为首家在澳门发行现钞的金融机构。自始以后,澳门本地政治及经济环境经历了深刻的演变,整体形势不断发展。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经济成长迅速,同时也带动了香港及澳门的经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时代潮流,当时的澳门行政当局充分认识到建立一个适当的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性。

随后在1980年1月1日澳门政府正式设立公共企业性质的澳门发行机构。以负责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其他信用活动在内的金融业,以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且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发行机构还负责发行澳门币,以及管理官方的外汇储备,因此其实际上扮演着准中央银行及货币发行局的角色。从此,大西洋银行尽管继续发行钞票,但只是通过签订代理合约而作为澳门发行机构的代理人。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于1995年10月16日第一次发行的十元澳门币钞票正面由于设立了适当的监管机构,加上及时的立法和监管,澳门的银行业与保险业在这一时期迅速增长。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澳门进入回归祖国的过渡时期;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澳门政府也认识到有必要清楚釐定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于是于1989年7月1日澳门政府正式解散澳门发行机构,设立了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并赋予其明确的职能以及行政、财政与财产的自治权。

自此,大西洋银行的澳门币发钞权被政府收回,但大西洋银行仍为澳门的发钞银行,澳门货币发行仍照旧法规直接交由大西洋银行代行,直至银行与澳门发行机构签订的代理合约期满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为止]。随着过渡时期的进程,中资银行参与澳门元发行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中葡双方历经三年的外交谈判磋商,于1994年7月12日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关于澳门发钞问题的会谈纪要》。1995年1月30日澳门政府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订定了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并于同日颁布《第8/95/M号法令》许可中国银行发行新澳门币钞票,从而使中国银行成为澳门当地除大西洋银行以外的第二家发行当地法定货币的代理银行。

1995年10月13日,澳门政府在给大西洋银行续签代理货币发行合约的同时,与中国银行正式签署了为期至2010年10月15日止的代理发钞合同,三天后10月16日合同生效,中国银行开始发行澳门币新钞票,正式与大西洋银行一起作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代理发行机构。到了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为了更加符合一般惯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AMCM)于2000年2月15日易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但原有的职能和权责全部维持不变。而于2000年4月1日起,澳门金融管理局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管理储备基金。

使命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使命是根据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市场的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职责

澳门金融管理局之职责为:

a)透过传达资讯及就向其提出之问题发表意见,建议及辅助总督制定及施行货币、金融、外汇、保险等政策;

b)研究及建议执行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政策之必要措施,并促进其施行:

c)根据本通则及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之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注意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之经营人进行监管;

d)在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之范围内,确保货币之内部平衡及透过保证本地货币之自由兑换,确保本地货币对外之偿还能力;

e)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以及外汇、黄金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储备之管理人职能;

f) 在本地区与外间之间货币及金融关系上充当中介人;

g)维持金融体系之稳定,并为此尤其负责最终再融资之职能

h)履行法律所赋予之其他职责。

组织结构

澳门金融管理局设有行政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以及咨询委员会作为其机关。其机关成员的任免都由特区行政长官决定,并通过于《政府公报》 的任命批示对外公布。

行政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管澳门金融管理局的一切活动,并行使一般或特别管理权力管理金管局之财产等事务。行政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澳门金融管理局,对内负责主持每周举行的平常会议。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且其中一名成员必须是在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跟进金管局的运作及监察其适用之法律规定及规章规定得到落实,并负责审查会计账目及跟进预算之执行,以及核对簿册、纪录及文件等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每季度举行的平常会议。

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成员不规定具体数量,但规定具体任职身份要求,并允许在需要时接受专业培训之技术员作为无投票权之成员参与其会议。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就金管局的政策方针与活动计划提出意见,但因其只属于单纯咨询性质之委员会,其意见对金管局运作不具约束力。咨询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每半年一次举行的会议。

官网

http://www.amcm.gov.mo/


词条参考

词条信息

浏览次数:2359255

编辑次数:2

最近更新:2016/8/27 14:55:50

词条创建者:东方姑娘

Copyright © 2024 fx110.hk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78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