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巴林历史1971年8月14日,巴林从英国独立。到了1973年,巴林埃米尔发布法令,设立巴林货币管理局行使央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巴林货币管理局一直持续运作了33年。直到2006年9月6日,巴林国王颁布了《2006年第64号法令》(Decree No. (64) of 2006),即日起施行《巴林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法》(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 2006,简称CBB Law)),并废除原来以《1973年第23号法令》(Decree No.(23) of 1973)颁布实施的《巴林货币管理局法》(BMA Law)。此举确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为巴林货币管理局的继任机构,新设立的央行成为巴林王国金融服务业的单一监管机构,与原货币局相比,其加强了自身的独立性,简化了监管程序,并扩大了权力范围。
目标与职能
目标
巴林中央银行依《巴林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之规定,被授以追求实现之目标有: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向王国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央行服务;发展国内之金融业;保护存款人及金融服务消费者之利益,提高巴林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信誉;
职权
巴林中央银行依《巴林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之规定,被赋予之职权包括:发行国家货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保持货币与王国货币体系之稳定;采取适当措施应对区域及国际经济环境之变化;规范与开发金融机构,受理执照发予事务,并监管其活动;作为政府的银行;担任政府之经济事务顾问;管理政府之黄金及外汇储备;代表王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促进及鼓励金融服务行业之创新;维护持牌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他依法应履行之事务。
官网
http://www.cbb.gov.bh
注:需要翻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