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Fed)负责履行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这个系统是根据《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于1913年成立的。这个系统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组成。
冰岛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冰岛国所有。 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价格和金融稳定。 此外,冰岛央行的职责还包括维护外部储备,促进高效、安全的金融体系,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支付系统。它还负责钞票、硬币的发行,汇率问题和其他职务。冰岛央行接受来自商业银行的存款、储蓄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冰岛央行也接受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以及作为外汇的媒介,进行外汇交易。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任命的冰岛央行行长和副行长任期为5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将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冰岛央行受冰岛国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和监事会管理。每次议会选举七名监事会成员。
越南国家银行(英语:State Bank of Vietnam,简称SBV),成立于1951年5月6日,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属于越南中央政府中的一个部级机构,其总部设于首都河内市。
菲律宾中央银行(他加禄语: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简称BSP),设立于1993年7月3日,系菲律宾共和国之中央银行,是菲律宾披索之发行机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财政与行政的自主管理权。其依法致力于促进并维持其国内货币汇率与物价之稳定,以实现国家经济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为此其负责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机构运营等事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英语:Bank Of Lao P.D.R. ,简称BOL),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国家银行,成立于1995年10月14日,但官方承认以建国前开始印制“解放基普”(liberated Kip)的1968年10月7日为成立时间。该行之注册资本由国家全额缴付,因此国家也为其资本之唯一持有人。其主要职责为发行货币老挝基普,并进行国内信贷方面的宏观管理等。
泰国银行(英语:Bank of Thailand,简称BOT)系泰王国之中央银行,总部设于曼谷。其成立之初为泰国国家银监局,后到1942年4月28日政府发布《1942年泰国银行法案》(英语:Bank of Thailand Act, B.E.2485),法案规定将所有中央银行之职能全部划归新设之泰国银行,同年12月10日,泰国银行正式开始运作。
澳门金融管理局,简称澳门金管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下辖的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之公法人,且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机关。在从属上受行政长官监督。
菲律宾中央银行,设立于1993年7月3日,系菲律宾共和国之中央银行,是菲律宾披索之发行机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财政与行政的自主管理权。其依法致力于促进并维持其国内货币汇率与物价之稳定,以实现国家经济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为此其负责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机构运营等事务。
萨摩亚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Samoa,简称为CBS)是萨摩亚独立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首都阿皮亚。主要负责萨摩亚国家货币萨摩亚塔拉的发行管理,银行利率调控,及商业银行监管等事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 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作为伊朗的中央银行,负责发行伊朗货币里亚尔。1960年8月,伊朗政府建立伊朗中央银行,而原本伊朗国有银行的中央银行职权全部转到新建立的中央银行,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伊朗中央银行改名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
印度尼西亚银行(中文简称印尼银行;印尼语:Bank Indonesia,简称为BI)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3年,总部位于首都雅加达。印尼银行依法系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法人实体以及国家机构的地位去处理自身的法定事务。现任行长是于2013年5月24日接替前行长达尔敏·纳苏蒂安上任的前财政部长阿古斯·玛多瓦多约。